失信被执行人 |
杨桂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刑初639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2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88处罚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折抵15天,即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33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征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折抵13天,即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潘俊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折抵11天,即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30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杨桂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张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89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30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赵春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潘春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八、被告人花玉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九、被告人张雪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十、被告人潘银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十一、被告人张文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二、被告人陈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十三、被告人吴婷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四、被告人陆恒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90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五、被告人童大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预缴。)十六、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详见追缴和发还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2-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