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旭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0********0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102民初600号 |
案号 |
(2021)粤5102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旭英、王礼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万元、利息88906.66元(计至2016年6月2日)及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的利息;二、被告黄旭英、王礼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宏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利息61154.13元(计至2016年8月10日)及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06元,由被告黄旭英、王礼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