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4民初1476号 |
案号 |
(2020)津0104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4970000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1日的利息人民币328272.27元,共计人民币25298272.27元,并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法支付2016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二、如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有权申请对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抵押物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保山道288号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拍卖后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李金林、赵学勤、李振龙、李惠萍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金林、赵学勤、李振龙、李惠萍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174151元,由被告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李金林、赵学勤、李振龙、李惠萍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文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718211763C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