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322民初3108号 |
案号 |
(2017)皖0322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蚌埠佳绮制衣有限公司应偿还五河县华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及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蚌埠市佳绮制衣有限公司、蚌埠嘉怡景服装有限公司、耿素萍、赵新田、孟军、韩新生、赵新蓉、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2元,减半收取14511元,由被告蚌埠佳绮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14 |
发布时间 |
2017-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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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耿素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052921960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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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长青南路113号9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