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文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2********0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2民初3663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2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文滔、刘丽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桂仙给付借款本全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对利息106200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法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5.4%计算二、原告樊桂仙对被告宁文滔所有的位于保定市和顺路77号万和城a区7号30生室的房屋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12元,由被告宁文滔、刘丽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