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金宇机械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3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金宇机械厂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并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从2019年7月份开始,在每月20日之前偿还本金金额不低于三万元,先还本后付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如被告兴化市金宇机械厂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罚息在被告违约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兴化市信诚齿轮有限公司、孙信成、高春红、刘还对被告兴化市金宇机械厂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1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09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被告于借款本息结清之日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72035000N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西郊镇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