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Q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534号 |
案号 |
(2021)皖1202执6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袁小亮工程款340740元,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袁小亮赔偿款2511元。三、被告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袁小亮超期费用共计761142.45元;四、驳回原告袁小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78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被告安徽畅易程公司负担179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诗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4MA2RXRQ559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88号天珑广场10幢25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