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朝芳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8********00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02民初905号 | 
| 案号 | (2021)桂1402执154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朝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黄宗德欠款2181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81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陈朝芳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