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佳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00********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24民初554号 |
案号 |
(2019)闽0524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原告泉州安创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其中:借款300,000元从2017年7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200,000元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安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黄佳龙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黄佳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泉州佳霖服装有限公司、黄佳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524执3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