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甄伟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3********0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3民初4372号 |
案号 |
(2021)粤0783执6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甄伟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卡号为6228100038543451信用卡欠款共5592.95元(其中本金4957.98元、利息634.97元)以4957.9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有关约定计算后续利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二、被告甄伟健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2.66元,由被告甄伟健负担22.34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3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甄伟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来本院领取补缴诉讼费通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2.34元,如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