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文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0810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5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王文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5日;罚息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5‰计算,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二、由被告王文祥、边凤杰、王文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