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白山市新紫光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浑民二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吉0602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山市新紫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共计317 395.00元;二、鉴定费8 400.00元由原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白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056.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白山市新紫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 02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浑江区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6-02-03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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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伊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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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浑江区红旗街10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