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4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5民初2602号 |
案号 |
(2021)鄂1125执1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柴宏进、柴威伟、柴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谈支林给付人工费78574元;二、被告柴宏进、柴威伟、柴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谈支林给付利息损失(按78574元为基数,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