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昌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2********5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南市监处字(2020)644号 |
案号 |
(2021)湘0921执1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没收无证生产的洗洁精6瓶,并处罚款5500元;2、对当事人无照生产、销售洗衣粉2包和洗衣液,处罚款3000元;罚款合计8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上述款项一并交至华融湘江银行南县支行,收款人: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0311000000272),并注明执收机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编码:0471006.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