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22民初500号 |
案号 |
(2020)皖1722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62000元(自2010年9月起至2019年2月止),合计111000元;二、驳回原告程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被告安徽省耀丰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郭郁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晓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2680817005P |
登记机关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杨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