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叶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31民初386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1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结算,被告张叶军欠原告董乃余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合计350000元,被告从2020年7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扣除已付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486元,减半收取274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6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