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华名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22民初371号 |
案号 |
(2019)豫0322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治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会鲜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年24%自2014年10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计付,计付时扣减被告李治伟已付利息3万元。二、被告宋慧芳、洛阳宝环数控精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华名玻璃有限公司、张利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丁会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60元,减半收取111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30元,由被告李治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利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379323923XP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工业园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