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宏瑞园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民初2074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恢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借款本金30828569.9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267272.88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宏瑞园林有限公司、许昌银雪商贸有限公司、裕松源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宏伟、臧翠玲、芦丙炎、郑玉萍、赵红亮、李保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宏瑞园林有限公司、许昌银雪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裕松源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宏伟、臧翠玲、芦丙炎、郑玉萍、赵红亮、李保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宏瑞园林有限公司、许昌银雪商贸有限公司、裕松源药业有限公司、河南恒润置业有限公司、郑宏伟、臧翠玲、芦丙炎、郑玉萍、赵红亮、李保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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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国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2668859544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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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