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03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3614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4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葛志丰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4日起计至款清止);二、被告周廷胜对被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葛志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铜陵联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周廷胜、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廷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781074036B |
登记机关 |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4328号六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