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4********300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81执721号 |
案号 |
(2021)鲁1481执恢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借款本金999761.04元及2018年4月20日前的利息42851.90元,合计1042612.94元。二、被告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剩余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借款本金999761.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复利的计算,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三、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巩振尧、刘秀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巩振尧、刘秀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乐陵市华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乐陵市鹏翔肠衣有限责任公司、乐陵市舜天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巩振尧、刘秀云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桑振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663545300R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乐陵市西外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