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15029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71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797.5元,罚息人民币3588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127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8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8018.8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128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36382.2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四、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66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85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6295.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五、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663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7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1126.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六、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066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022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七、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编号为XCS-2018-1230-1256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3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8318.5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该《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八、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61万元。上述一至八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九、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一)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390909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质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二)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77819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莫城环来泾路3号的不动产[苏(2016)常熟市不动产权第0012685号]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设定的最高额348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十二、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XCS-2018-1230-0127号、XCS-2018-1230-0128号、XCS-2018-1230-0662号、XCS-2018-1230-0663号、XCS-2018-1230-0664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三、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分别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1256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122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四、被告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全部付款义务在最高额1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五、被告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涉案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XCS-2018-1230-0127号、XCS-2018-1230-0128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十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质押的编号4200198943、4200203176、4200227022、4200234145号合同项下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应收账款人民币8110193.68元优先受偿编号为XCS-2018-1230-01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58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71585元,由被告常熟市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时仁元、李水珍、时俊、何育旻、常熟市新世纪管业有限公司、苏州绿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梦兰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20-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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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时仁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731760767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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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熟市虞山镇燕巷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