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103********257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327民初718号 |
案号 |
(2021)陕0327执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马培军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4月28日的利息45522元;二、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向马培军清偿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马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2元,减半收取5326元,由马培军负担198元(超诉部分),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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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安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327687990257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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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酒厂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