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3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2856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1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商秀兰、姚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鑫借款427636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42763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二、驳回原告赵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赵鑫负担1831元,被告商秀兰、姚丹共同负担336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