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永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2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92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921执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云辉、马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春海劳动报酬42900元;二、被告宁云辉、马永春互付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勃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