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大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1********390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5民初2712号 |
案号 |
(2021)鄂1125执1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金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支行借款本金173135.73元、2021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349.09元、2021年6月30日后期利息、罚息及复利(2021年6月30日后期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被告杨金香定于2021年7月20日偿还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的5期按揭贷款本息;从2021年8月份起,每月20日按编号42020120130000180《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二、如被告杨金香未按上述履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超过30天,则剩余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为1895元,由被告杨金香负担,定于2021年8月20日付给原告;四、被告湖北大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浠水县闻一多大道18号金桂城区一期第伍幢壹单元壹拾叁层1301号(已依法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屋,登记号为:浠房预清泉镇字第13032273号)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对上述一、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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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555972739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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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浠水县清泉镇双桥路353号1栋4单元6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