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219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03民初829号 |
案号 |
(2021)辽0803执1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绿源能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1753.5元,并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6元,由被告辽宁春成银珠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学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00794823219B |
登记机关 |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 |
注册地址 |
营口市站前区三角楼里1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