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文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11********0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04民初3243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1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文龙、朱文华、朱文娟、朱文静、朱文红、朱文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孙淑芝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聂思玲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10日间利息20000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朱文龙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朱文龙偿还上述款项后,可向被告朱文华、朱文娟、朱文静、朱文红、朱文君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聂思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5元、保全费720元,共2345元由被告朱文龙承担,朱文龙承担受理费和保全费后可向被告朱文华、朱文娟、朱文静、朱文红、朱文君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