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956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3200号 |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62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凯普瑞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71.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徽凯普瑞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7元,由原告安徽凯普瑞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9元,由被告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8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1-10-06 |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肖又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20674749567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