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2********516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2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吉0202执3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检修欠款3,357,445.77元及利息(利息以3,357,445.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9247元,由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972.00元,由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永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201778711516J |
登记机关 |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