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市富丽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6********6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2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22执9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庆市富丽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清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借款本金4498707.36元、借期内利息75137.79元、复利23935.19元、罚息1492234.4元(复利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1月2日,以后复利以欠付借期内利息75137.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795%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后罚息以借款本金4498707.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795%自2019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王明伦、赵丽、李庆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81元,由被告大庆市富丽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王明伦、赵丽、李庆军负担5443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负担251元。公告送达费560元,由被告大庆市富丽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王明伦、赵丽、李庆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25786786355 |
登记机关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肇源县大兴乡大兴村商品一条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