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安市沙洺特曲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860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81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21)冀0481执1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安市沙洺特曲酒业有限公司、李卫有、张文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78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12月14日为991528.9元,2018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逾期利息、违约罚息、违约金等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李根有、李志强、罗金英对被告武安市沙洺特曲酒业有限公司、李卫有应负担的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0元,由被告武安市沙洺特曲酒业有限公司、李卫有、张文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卫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81568931860M |
登记机关 |
武安市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武安市南环路182号(武安市铁业公司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