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87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03民初1973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1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栋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借款本金121648.41元及截止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2180.85元,并按照双方所签《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其后的利息(包括罚息等)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被告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郭栋梁、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750713878X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南50米(市运一分公司六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