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荣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3********0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4民初2164号 |
案号 |
(2021)桂0204执3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吴荣书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偿还尚欠的透支本金人民币84020.1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12日尚欠的透支利息人民币10544.96元,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7月12日之后至透支欠款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发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之有关约定执行)。三、被告吴荣书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928.25元。案件受理费237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吴荣书负担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