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益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3********5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4民初2165号 |
案号 |
(2021)桂0204执3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李益强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偿还尚欠的透支本金人民币126443.6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12日尚欠的透支利息人民币6085.09元、违约金人民币3367.39元(2019年7月12日之后至透支欠款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发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之有关约定执行)。三、被告李益强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615.32元。案件受理费31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李益强负担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铁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