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柳州莱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0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03民初5398号 |
案号 |
(2021)桂0203执5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柳州莱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有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20000元及该款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实际尚欠的服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西柳州莱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有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1000元;三、驳回原告广西有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074元(原告广西有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有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07元,被告广西柳州莱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67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广西有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广西柳州莱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韦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3102520439 |
登记机关 |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柳州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研发中心2号楼3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