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康华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8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24民初4664号 |
案号 |
(2021)浙0324执4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康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盛世阀门有限公司货款15568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康金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12元,减半收取9406元,由被告铜陵康华工贸有限公司、康金枝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铜陵康华工贸有限公司、康金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康海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00760806234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