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578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3民初1075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3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利息2093856.89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此后的利息自2021年1月30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借款凭证》约定的计息方式及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被告金晓春、王小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在编号为12851160929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1元,减半收取计11816元,由被告安徽绿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晓春、王小红共同承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1-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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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海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568993578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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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