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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三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7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1民初1466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6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庆舟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借款本金22062.5元、手续费2767.25元,支付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123.93元,并支付以本金22062.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16.79%计算至2021年7月1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自2021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陈庆舟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陈庆舟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律师费35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苏州三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庆舟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陈庆舟抵押的苏emb313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诉讼费578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城中支行负担162元,被告陈庆舟负担41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苏州三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81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胡雪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060164971Q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68号老海关大楼2层301、3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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