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4********621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402民初497号 |
案号 |
(2021)辽1402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2020年10月12日前的贷款本金12400000.00元、利息1216262.77元、罚息2399400.00元、复利114842.88元,合计16130505.65元;并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对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对被告韩伟、张冉冉的抵押房屋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赫广举、刘海利、赫碧含、锅炉公司、东东卖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583.00元,由被告葫芦岛广和成源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赫广举、刘海利、赫碧含、韩伟、张冉冉、锅炉公司、东东卖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赫广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2552572621B |
登记机关 |
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渔山路4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