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10********03X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03民初1713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1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谭红清61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被告郴州市芙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忠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66166703XB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乌石矶3号食品饮料厂安置楼705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