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钱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4********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822民初2996号 |
案号 |
(2021)皖1882执3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德市广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7877.50元;二、被告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德市广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德市广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四、被告董万原、杨剑、管文龙、杨发胜、周钱华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德市广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60元,由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董万原、杨剑、管文龙、杨发胜、周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1-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