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01********0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02民初6154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州雀翔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14983.21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1日,自次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汉荣对被告湖州雀翔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建国对被告湖州雀翔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敏芳、王翀对被告湖州雀翔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