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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石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0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1民初4317号
案号
(2021)湘0521执2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赵石云、胡香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光辉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利息人民币69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借款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被告赵石云、胡香萍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555元,由被告赵石云、胡香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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