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石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4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1民初4317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2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赵石云、胡香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光辉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利息人民币69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借款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被告赵石云、胡香萍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555元,由被告赵石云、胡香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