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91民初2471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洪萍车辆保养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佟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578378229T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8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