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0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最高法民终1374号 |
案号 |
(2020)甘75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兰州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马忠英投资本金6991.346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马忠英负担208360元,由兰州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3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兰州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934元,由兰州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5934元,马忠英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057103920880 |
登记机关 |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