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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燕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30********2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14民初3357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3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壮胆与燕超2021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二、燕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壮胆购房款140000元;三、燕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壮胆违约金70000元;四、驳回郑壮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6070元(此款已由郑壮胆预交),由郑壮胆负担76元,由燕超负担5994元(郑壮胆预交的诉讼费5994元由本院退回,燕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59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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