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54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2民初5279号 |
案号 |
(2019)苏0922执2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管桩款516100元并承担以5161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新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removed]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removed]SLC(98761,229)"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91元,由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兆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254097623X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10号5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