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晓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0121********5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青2323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青2323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上诉额(原审被告人)马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被害人贺国安死亡赔偿金676600元、上诉人王玉秀被扶养人生活费71397元、上诉人刘强被扶养人生活费71397元、上诉人贺芯蓉被扶养人生活费130894.5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986987元,扣除已赔付的172500元,被上诉人(0原审被告人)马晓龙应赔偿总额8144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泽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