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玲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7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26民初961号 |
案号 |
(2021)湘1126执恢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欧阳双柏、尹玲珍于公历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借款本金99,879.8元及利息、罚息(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结清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电脑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定于:公历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公历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公历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公历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公历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公历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公历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公历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公历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结清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电脑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于公历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被告宋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如被告欧阳双柏、尹玲珍、宋波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有权就被告欧阳双柏、尹玲珍、宋波所有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宁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元,由被告欧阳双柏、尹玲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