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69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965号 | 
| 案号 | (2019)苏0925执291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44210.04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18年12月20日利息(含罚息)为302808.67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83%并加收年利率的50%计算】;二、被告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中贝尼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朱咸忠、李苏梅、严正生、王宇红、朱咸标、葛文洋对上述借款本金6744210.04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44210.04元及利息,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就被告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抵押承诺书载明的房产和土地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在先顺序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89元,由被告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威格尔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中贝尼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爱科斯伦油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朱咸忠、李苏梅、严正生、王宇红、朱咸标、葛文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时间 | 2020-04-1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夏斯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5866982579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南环西路999号(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内) | 

 
               
             
              


 
              


 
               
             
               
             
               
             
               
             
              